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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中心 > 香港稅務簡介

地域來源原則徵稅

緒言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徵稅,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潤則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

稅務局一九九八年二月香港對營商利潤徵稅的準則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向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所得的利潤徵稅。只有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才須予以徵收利得稅。簡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營商,但其利潤是從香港以外的地方所獲得,則不須在港就有關利潤繳稅。

世界上有很多地方採用不同的徵稅準則,與香港採用的地域來源原則不同。這些地區對在當地營商而從全球所賺取的利潤,包括得自海外的利潤,都予以徵稅。

決定須繳納利得稅的先決條件

根據《稅務條例》,符合下述條件的人士,均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1. 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
   2. 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利潤;
   3. 以及有關利潤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

確定利潤來源地的基本原則

多年來,法院都有對確定利潤來源地這個問題作出判決。以下各項原則是根據法院具權威性的判決而確立的:

1.事實問題
確定利潤的來源地鬚根據有關個案的事實而決定,所以並無一個可以概括適用於各種不同情況的通則。利潤是否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潤的性質及產生有關利潤的交易的性質所決定。

2.作業驗證法
確定利潤來源地的一般原則,是查明納稅人從事賺取有關利潤的活動,以及該納稅人從事該活動的地方。換言之,正確的驗證方法是查明產生有關利潤的作業,並確定這些作業在何處進行。

3.從交易所得的毛利
劃分一項交易的利潤是否從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區所賺取,可根據該交易所產生的毛利而決定。在確定利潤來源地時,只須考慮那些直接產生毛利的商業活動,而一般行政管理等活動通常不在考慮之列。

4.作出決定的地點
作出日常投資/業務決定的地點,只是確定利潤來源地時須考慮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況下並非是決定性的因素。

5.海外業務辦事處
一個業務單位可能在海外設置辦事處,在香港以外賺取利潤;但如果該單位沒有設立海外業務辦事處,並不代表其所有利潤一定是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不過,在大多數情況下,假如該單位的主要營業地點設於香港,而該單位又無設立海外業務辦事處,則其賺取的利潤很可能須在港繳納利得稅。貿易公司的利潤

貿易公司的利潤

1.買賣合約
確定從貨品和商品交易所得利潤的來源地時,一般是以買賣合約訂立的地點為根據。"訂立"一詞不僅表示合法執行合約,其涵義亦包括商議、訂定和執行合約的條款。

2.全部事實
在上訴法院最近就萬能工業有限公司對稅務局局長一案作出判決後,我們已清楚明白,在確定利潤來源地時需要作出廣泛考慮。正確的方法是研究全部事實。換言之,我們須考慮一切有關事實,而並非單單考慮貨品的買賣。

3.如何考慮有關事實
考慮有關事實時,有關商業活動的性質和特點較從事該活動的頻密程度更為重要。該等活動與有關利潤的因果關係才是決定性的因素。

4.無關重要的事實
在確立一項商業活動的利潤來源地時,與該商業活動沒有直接關係的事實,例如租用辦公地方、招聘一般職員、開設辦事處等,均視為無關重要。

5.一般原則
  1.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訂立,所得利潤須在港課稅。
  2.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訂立,所得利潤不須在港課稅。
  3. 如購買合約或售賣合約其中一項在香港訂立,則初步的假設是所得利潤須在港課稅,但必須考慮全部事實,以確定利潤的來源地。
  4. 如銷售的對象是香港顧客,有關的售賣合約通常會視作在香港訂立。
  5. 如有關人士不須離開香港,而是在香港透過電話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互聯網,訂立買賣合約,則有關合約會視作在香港訂立。
  6. 從貿易所賺取的利潤只可劃為須全數在港課稅或完全不須在港課稅,分攤計算有關利潤並不適用。

製造業的利潤

1.製造貨品的地點
製造業的利潤來源地是製造貨品的地點。售賣於香港製造的貨品所產生的利潤,全部須在港課稅。倘若貨品的製造工序部分在香港進行,而部分在香港以外進行,則與在香港以外的製造工序有關的利潤,不會視作為在香港產生的利潤。製成品在何處出售,則屬無關重要。

2.就製造貨品與中國大陸的單位作出加工或裝配安排
香港製造商與中國大陸的單位訂立加工或裝配安排,是很常見的。在這類安排下,香港製造商一般會提供原料、技術知識、管理、生產技術、設計、技術勞工、培訓、監督等,而內地單位則提供貨品加工、製造或裝配所需的廠房、土地和勞工。

嚴格來說,有關的內地單位是與香港製造商分開的一個獨立分包商。因此,香港製造商從售賣貨品所得的利潤不應存在須分攤計算的問題。不過,稅務局會採取一個務實的做法,准許售賣有關貨品所得的利潤按50:50的比例分攤計算,只把利潤的50%評定為源自香港。這做法顧及了香港製造商在內地製造貨品的過程中所擔當的角色。

3.製造工作由中國大陸的獨立分包商承包
如香港製造商將製造工作判給內地的獨立分包商承包,並根據雙方並無關聯的基礎付款,而香港製造商在製造工作上亦極少參與,則在內地進行的製造工作不視作由香港製造商所進行。因此,該製造單位的利潤不須在港課稅。不過,香港製造商售賣貨品所得的利潤,全部須在港課稅。

從買賣交易所賺取的傭金

提供服務的地點

一個業務單位因覓得產品買家或覓得顧客所需產品的供應商而賺取傭金,其為各委託人擬進行業務交易所作出的安排,就是產生該筆傭金收入的有關活動。這項收入的來源地,是取決於該代理人進行有關活動的地點。如這類活動在香港進行,則該傭金收入的來源地便是香港。

委託人的所在地、代理人如何尋找委託人,以及賺取傭金前後的相關活動在何處進行等問題,通常都與確定傭金收入來源地無關。

如傭金收入是由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士賺取,但產生傭金的活動全部都在香港以外進行,則該筆傭金不須在港課稅。

對其他利潤的處理方法

至於其他主要類別的營業利潤,可根據以下的驗證準則以確定其來源地:

利潤 是否須在香港課稅 ?

不動產的租金收入:如有關物業在香港,租金收入須在港課稅。

出售不動產所得的利潤 :如有關物業在香港,所得的利潤須在港課稅。

買賣上市股票所得的利潤 :如有關的股票買賣在香港的證券交易所進行,所得的利潤須在港課稅。

業務單位(財務機構除外)從出售在香港以外發行而沒有在任何交易所上市的證券所得的利潤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訂立,所得的利潤須在港課稅。

服務費:如賺取費用的服務在香港提供,所收取的服務費須在港課稅
一個業務單位所收取的專利權費 如有關專利權的活動在香港進行,所收取的專利權費須在港課稅 。

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就使用知識產權而從香港所收取的專利權費: 如有關的知識產權在香港使用,所得的利潤須在港課稅。

一個業務單位(財務機構除外)的利息收入: 如貸款人在香港提供款項予借款人,所得的利息收入須在港課稅。

利潤和開支的分攤計算

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均有進行主要活動的業務所賺取的製造業利潤或服務費收入,可作分攤計算。我們一般採用務實的安排,把全部利潤或收入按50:50的比例分攤計算。

採用分攤計算安排,可能會帶來應如何分配間接開支的問題。簡而言之,這些開支若同時用於賺取在香港及香港以外所得的利潤,則應按得自香港及香港以外的利潤在利潤總額各占的比例分攤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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