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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投資方式常駐代表辦事處中國大陸不准外國公司在其境內設立分公司及貿易公司,而事實上,外國公司在中國設立 常駐代表辦事處 (辦事處,Representative Office)也就能夠代表並行使一家分公司及貿易公司的功能。一家辦事處加上一間國營之進出口公司,即可完全處理在中國之進出口業務。 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之公司。其主要特徵包括: (1) 一般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可單獨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指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之公司。 外商投資公司外商投資公司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大陸單獨投資設立或與中國大陸投資者合資、合作設立的公司,即採取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企業。華僑、港澳台同胞在大陸單獨投資設立或與中國大陸投資者合資、合作設立的公司,除分別適用《國務院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或《國務院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外,參照執行中國有關涉外經濟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相應的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外商投資企業的主要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有關法律規定和實踐如下: (1)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法定組織形式為 有限責任公司 。目前,少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已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 (2)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可採取多種組織形式,其中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規定者,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實踐中,此類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除適用《中外合作法》外,也參照適用《中外合資法》; (3) 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准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在實踐中,外資企業一般組成為有限責任公司。 採取 有限責任公司 或 股份有限公司 形式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可稱為中外合資公司。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可稱為中外合作公司。中外合資、合作公司統稱為中外合營公司。採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外資企業稱為外資公司,中外合營公司和外資公司統稱為 外商投資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