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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程序 簡介設立程序外國企業在中國大陸設立辦事處的詳細程序,在全國各地有略有差別,但基本程序是一致的,這些基本程序是國家法律的強制要求。外國企業在華設立辦事處的手續,共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辦理審批手續第一階段是辦理審批手續。外企委任即通過中國政府授權的和審批機關認可的中國單位做為承辦單位,由承辦單位代該外企向中國的審批機關報送各種審批材料,辦理申報手續,這一階段的最後結束以審批機關頒發《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批准証書》為標志。 審批部門按照中國法律,從事不同業務的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辦事處,需經不同的政府部門審批。未經批准,外企不得在中國設立辦事處,其人員不得以辦事處人員的身份從事業務活動,不准在住處設置外國企業的標志。 中國法律規定的審批機關根據各政府部門的職責分工確定。目前有權審批外國企業辦事處的中國政府機關是: 1. 外經貿部 2. 中國人民銀行 3. 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 4. 交通部 5.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局 7. 財政部 8.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9. 司法部 除上述審批部門外,對於從事其他業務的外國企業,根據中國的現行法規,按照企業管理的分工,由分管該行業的政府部門審批。如果幾個不同行業的外國企業共同申請設立一個綜合性的辦事處,則應當由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作為審批主管部門,受理設立辦事處的申請,由外經貿部會商其他有關部門後審批。 外經貿部將其對外國企業辦事處的審批權限下放至各省、市、自治區的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在實際操作中,外經貿部和地方的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共同負責審批外國企業辦事處。 第二階段:工商登記手續外國企業辦事處經審批機關批准後,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經登記,擅自從事辦事處業務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責令其停止業務活動,並處以人民幣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出現這種情況,除經濟損失外,外國企業會遭受名譽上的損失,對其以後進入中國十分不利。因此,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對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十分重要。 根據中國的法律和實踐,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上述文件之內容和格式與提交給審批機關的文件基本相同。應當注意,不同地區的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文件會有所不同,外國企業在申請登記辦事處時,應當與當地的承辦人或仲介機構具體核實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具體要求。 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後,將頒發辦事處登記証,並向辦事處的中外雇員頒發工作証。辦事處成立日期是登記証頒發之日,而不是批准証書頒發之日。 第三階段:設立後登記手續第三階段是設立後登記手續。外國企業辦理完畢工商登記手續後,需要前往銀行、海關、稅務、公安局等部門辦理登記和其他手續。 在領取工商登記証書後,外國企業辦事處應該辦理以下手續: 上述登記工作完成後,對上述登記內容的任何變更應當經審批和登記機關審批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