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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件申請文件不同的審批機關對於設立外企辦事處所要求提交的文件會有所不同。根據中國的法律和實踐,設立外國企業駐華常駐代表機構,通常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 外企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申請信(原件) (1) 該外國公司的情況及其在中國境內的經營活動; 申請信應當使用提出申請的外國企業的信頭紙。對於需經外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交通部等機關批准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中國法律要求申請信必須由該外國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簽字。由於中國公司的機構設置與外國公司不盡相同,因此,實際操作中,中國的審批機關一般會採取靈活的態度,允許外國企業的董事簽字。 2. 外企的銀行資金証明(原件) (1) 該外國企業的名稱及帳號; 開出資信証明的銀行應當是與該外企有業務往來的銀行。資信証明應當印在銀行的抬頭紙上,並由授權人員簽字。 3. 首席代表的任命書(原件) 4. 首席代表和其他常駐代表的簡歷、護照的複印件和照片 5. 租用辦公室的租約 應當注意,在中國並不是所有的建築物都可以出租給外國企業作為其辦事處的辦公場所。只有經過當地公安局批准的可以對外出租的建築物方可出租。外國企業在簽署租約或意向書時應當向業主核實這一點。 6. 外國辦事處設立申報表 7. 外國企業辦事處人員申報表 8. 公司成立証書或証明 編制文件之語言上述文件必須用中文編制,如果採用外文,各審批機關均要求附有中文譯文。有的審批機關還要求申請人將該文件在當地公証,然後由中國駐當地的領事館認証。在香港該等文件必須由中國政府授權的師事務所公証。 審批期限承辦單位把以上材料提交給審批機關後,審批機關進行審查。如果審批機關認為需要補充其他資料,或者某些資料需要修改,則外國企業還應按照審批機關的指示行事。外國企業設立代辦處的申請獲得批准後,應當由批准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的擬任首席代表從審批機關領取批准証書。 外國企業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申請獲得批准後,由其常駐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向審批機構領取批准証書,並在批准之日起的三十天內,持批准証書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中國法律規定,如果超過三十天不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則批准証書自動失效,由審批機關收回批准証書,以前的批准自動失效。 中國法律對於不同的審批機關規定了不同的審批時間限制。外經貿部和地方外經貿委是大多數外國企業設立常駐代表機關的審批部門,中國法律規定,外經貿審批部門應在所有的審批文件均交齊後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批准外國企業設立辦事處的決定。 如有任何問題,請致電 +852 3102 1989 ,傳真 +852 8143 1170或 電郵 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