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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來源原則徵稅緒言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徵稅,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潤則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 稅務局一九九八年二月香港對營商利潤徵稅的準則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向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所得的利潤徵稅。只有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才須予以徵收利得稅。簡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營商,但其利潤是從香港以外的地方所獲得,則不須在港就有關利潤繳稅。 世界上有很多地方採用不同的徵稅準則,與香港採用的地域來源原則不同。這些地區對在當地營商而從全球所賺取的利潤,包括得自海外的利潤,都予以徵稅。 決定須繳納利得稅的先決條件 根據《稅務條例》,符合下述條件的人士,均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確定利潤來源地的基本原則多年來,法院都有對確定利潤來源地這個問題作出判決。以下各項原則是根據法院具權威性的判決而確立的: 1.事實問題 2.作業驗證法 3.從交易所得的毛利 4.作出決定的地點 5.海外業務辦事處 貿易公司的利潤1.買賣合約 2.全部事實 3.如何考慮有關事實 4.無關重要的事實 5.一般原則 製造業的利潤1.製造貨品的地點 2.就製造貨品與中國大陸的單位作出加工或裝配安排 嚴格來說,有關的內地單位是與香港製造商分開的一個獨立分包商。因此,香港製造商從售賣貨品所得的利潤不應存在須分攤計算的問題。不過,稅務局會採取一個務實的做法,准許售賣有關貨品所得的利潤按50:50的比例分攤計算,只把利潤的50%評定為源自香港。這做法顧及了香港製造商在內地製造貨品的過程中所擔當的角色。 3.製造工作由中國大陸的獨立分包商承包 從買賣交易所賺取的傭金提供服務的地點 一個業務單位因覓得產品買家或覓得顧客所需產品的供應商而賺取傭金,其為各委託人擬進行業務交易所作出的安排,就是產生該筆傭金收入的有關活動。這項收入的來源地,是取決於該代理人進行有關活動的地點。如這類活動在香港進行,則該傭金收入的來源地便是香港。 委託人的所在地、代理人如何尋找委託人,以及賺取傭金前後的相關活動在何處進行等問題,通常都與確定傭金收入來源地無關。 如傭金收入是由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士賺取,但產生傭金的活動全部都在香港以外進行,則該筆傭金不須在港課稅。 對其他利潤的處理方法 至於其他主要類別的營業利潤,可根據以下的驗證準則以確定其來源地: 利潤 是否須在香港課稅 ? 不動產的租金收入:如有關物業在香港,租金收入須在港課稅。 出售不動產所得的利潤 :如有關物業在香港,所得的利潤須在港課稅。 買賣上市股票所得的利潤 :如有關的股票買賣在香港的證券交易所進行,所得的利潤須在港課稅。 業務單位(財務機構除外)從出售在香港以外發行而沒有在任何交易所上市的證券所得的利潤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訂立,所得的利潤須在港課稅。 服務費:如賺取費用的服務在香港提供,所收取的服務費須在港課稅 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就使用知識產權而從香港所收取的專利權費: 如有關的知識產權在香港使用,所得的利潤須在港課稅。 一個業務單位(財務機構除外)的利息收入: 如貸款人在香港提供款項予借款人,所得的利息收入須在港課稅。 利潤和開支的分攤計算 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均有進行主要活動的業務所賺取的製造業利潤或服務費收入,可作分攤計算。我們一般採用務實的安排,把全部利潤或收入按50:50的比例分攤計算。 採用分攤計算安排,可能會帶來應如何分配間接開支的問題。簡而言之,這些開支若同時用於賺取在香港及香港以外所得的利潤,則應按得自香港及香港以外的利潤在利潤總額各占的比例分攤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