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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中心 > 香港稅務簡介

其他稅項

印花稅

印花稅的管理機構
對印花稅的徵收和管理工作主要是由印花稅署來完成的。

印花稅署署長及其書面授權的人員對印花稅的評定,繳納、減免等問題都有權做出決定。

須予徵收印花稅的文件
《印花稅條例》(第117章)就某類檔徵收稅款,主要檔載列如下:-
   (1)售賣轉易契;
   (2)住宅物業買賣協定;
   (3)不動產租約,以及
   (4)香港證券轉讓書。

豁除納入《電子交易條例》的適用範圍

根據《電子交易條例》(2000年第1號條例)第3條及附表1規定,除《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第5A條所指的協議所關乎的成交單據外,《電子交易條例》第5,6,7,8及17條不適用於訂立、簽立、或訂立及簽立根據《印花稅條例》須加蓋印花或加以簽注的文書。換言之,除由股票經紀所發出並加蓋印花的有關在聯合交易所成交的股票交易成交單據外,所有須要根據《印花稅條例》加蓋印花或加以簽注的文書都不可以電子方式訂立或簽立。

加蓋印花方法


除轉讓文書可利用持牌印花蓋印機加蓋印花外,所有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檔必須提交印花稅署加蓋印花。

怎樣為文件加蓋印花?


(a) 你可將文件親身交往印花稅署加蓋印花。另外,你亦可將檔寄往印花稅署。
(b) 如有關文件屬載有一般條款的租約,你可自行計算應繳的印花稅款,並將該租約連同注明支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劃線支票一併寄回印花稅署,以加快處理加蓋印花的程式。

印花稅收費


印花稅款額是由需繳納印花稅的文書的性質來確定的。[如所計得的印花稅包括不足$1之數,該不足之數須當作$1計算。

未加蓋印花文件的有效性


任何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除非已加蓋適當印花,否則不得在任何法律程式中被收取為證據,但在以下法律程式中則屬例外:-
(1) 刑事法律程式;
(2) 印花稅署署長為追討根據《印花稅條例》須予繳付的印花稅或罰款而提出的民事法律程式,

此外,亦不得供作任何其他用途:
但如法庭在律師作出個人承諾會安排以下事項後,發出命令予以收取,則未加蓋適當印花的文書可在民事法律程式中在法庭被收取為證據:-
(i) 按該文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而加蓋印花;及
(ii) 繳付根據第9條須就該文書繳付的罰款。

不足代價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27(4)條的規定,如印花稅署署長認為不動產轉易契或香港股票轉讓書的代價不足時,則雖然該買賣是基於公平交易及良好的意圖來訂立,仍會被當作是生者之間的無償產權處置(即一項饋贈)。因此,該轉易契或轉讓書的印花稅會當作該物業或證券的價值來計算,而印花稅署得按情況徵收進一步的印花稅。《印花稅條例》第29F條就住宅物業買賣協議載有類似的規定。

反對印花稅評稅而提出上訴


任何人如果不滿意印花稅署署長所作出的評稅,可於評稅日期起計1個月內及按評稅款額繳納印花稅後,針對該項評稅而向地方法院提出上訴。法院接著會決定該文書應課繳印花稅的適當款額(如有的話)。任何多繳的印花稅款將獲發還。

印花稅率


股票交易按交易價之0.225% 徵收,1999/2000課稅年度為0.25%。

房產交易:按交易價由0.75%至3.75%不等。

物業稅

物業稅是根據個人之投資物業租金收入而徵收。

物業稅是向香港土地及/或樓宇的業主所徵收的稅項,計算辦法是將物業的評稅淨 值依標準稅率15%計算,應評稅淨值為應評稅值,即租金收入,減去20%作為修葺及保養支出用途。20%的扣除是劃一計算的,真正的支出則一概不理。

有限公司如果擁有土地或樓宇以收取租金,可獲豁免物業稅,而只繳利得稅。

遺產稅

香港政府只對位於香港境內之財產徵收遺產稅,並且,所有財產之總值必須超過港幣七百五十萬才需繳納,稅率由5%至15%不等。

如果您需要更為詳細的資料,請至電+852 3102 1989 或 電郵 本公司查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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