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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薪俸稅薪俸稅薪俸稅乃根據個人薪金收入而徵收的。 任何人士在香港有職位或職業( 注 )從而獲得或賺取入息,包括在香港工作而賺取的入息及長俸,必須繳納薪俸稅。任何人士訪港工作,每年合共不超過60天, 可無須繳納薪俸稅。房屋津貼、旅遊津貼及公司股份認購權所得之利益按個別條款納稅。 註 :"職位"是指一個長久存在的職位,例如公司的董事職位;"職業"是指一般有雇主與雇員關係的職位,例如營業代表、會計主任或文員等。而上述60天的豁免條例只適用于受雇職員從職業所取得的入息。 其稅率以累進稅率計算,或在未扣除免稅額前用標準稅率計算,以繳稅較少者作準。 入息總額為所有『因在本港任職、受雇及退休金而來自或獲自的入息』。而由於薪俸稅對可扣除項目的尺度非常嚴格,故一般只包括給認可慈善機構的捐款,強制性公積金計畫或認可職業退休計畫的供款,個人進修開支,居所貸款利息,完全及必須為產生該評稅入息而招致的所有支出及開支等。屬家庭性質或私人性質的開支、以及資本開支,則不能扣除。
累進稅率 (扣除基本免稅額之後)
標準稅率本年度之標準稅率為15%。如果您的總收入超過一定限額,您必須以計算及邀交稅款。計算方法為您的總收入乘以百分之十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