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要求 |
獨資 |
合夥 |
私人有限公司 |
股東人數 |
1人 |
2至20人 |
1至50人 |
法律地位 |
無獨立法律地位,只可以東主私人名義擁有資產及簽訂合同 |
無獨立法律地位,只可以合夥人名義共同擁有資產及簽訂合同 |
屬法人組織,有獨立之法律地位,公司可以擁有資產並簽訂合同 |
債務責任 |
需對公司債務負無限責任,若公司結束營業時資不抵債,東主必須用其私人財產償還公司之債務 |
除有限合夥人外,其餘股東均需對公司債務負無限責任,若公司結束營業時資不抵債,東主必須用其私人財產償還公司之債務 |
所有股東對公司之債務負擔以其出資額為限,若公司結束資不抵債,只需將公司清盤,不牽涉個人財產 |
年結稅務 |
不需要核數,政府徵收純利之15%利得稅,私人開支不得扣除,東主及其配偶之薪金亦不得扣除 |
與獨資公司相同 |
每年都需要核數,並向稅局提交,政府徵收純利之17.5%利得稅,可扣除公司所有正常開支(董事之酬金可在公司扣除,轉作個人入息稅中計算) |
註冊手續 |
開業後一個月 須向商業登記處申辦商業登記證,費用為港幣二千六百元;往後每年均要更新及繳付上述費用。 |
與獨資公司相同 |
開業前必須向公司註冊處申請註冊;得到批准後必須於一個月內向商業登記處申辦商業登記證及繳付HK$2,600。除此之外,每年還要向公司註冊署提交周年申報表及繳付HK$105的存檔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