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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商標註冊序言英、德、法、義大利、西班牙等歐盟國家最近開始實行一種在歐盟全部15個國家適用的商標體制。位於西班牙 Alicante 的歐盟商標局於1996年1月1日開始受理歐盟商標申請。歐盟商標保護期為十年,可續展,每次續展保護期為十年。歐盟商標的申請人不限於歐盟成員國的國民,其他如《巴黎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成員國的國民也可提出申請。 歐盟商標特點歐盟商標具備以下特點: (2)保護程式集中化。一件商標註冊可獲得歐盟15個成員國的保護,有關商標案件的裁決將在歐盟所有的國家得到執行; (3)已註冊之商標可僅在一個歐盟國家使用。商標在歐盟任何一個國家的使用就足以對抗以未使用商標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4)享有巴黎公約優先權。同一商標用於一種或多種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在巴黎公約成員國申請後6個月申請共同體商標時,可享有優先權; (5)已經在一個歐盟成員國公佈的注冊商標,在申請歐盟商標時,可請求優先權。 (6)不但詞語、標識等傳統商標可獲得註冊,聲音、氣味、產品外觀及構造等新型商標,也可申請註冊; (7)一件商標申請最多可涵蓋3類商品或服務,超過3類的,每類費用須另加。 歐盟商標的註冊程式歐盟商標的基本註冊程式如下所述: 商標檢索由於歐盟商標註冊涵蓋的國家眾多,導致潛在的商標異議人大量存在。因此,本公司極力推薦申請人在提出歐洲商標註冊申請前,進行商標檢索,以確定是否有與擬注冊商標相同或太相似的商標已被第三者註冊,及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申請費用本公司代辦歐盟商標的申請註冊費用為4,200美元,包含本公司的服務費用及歐盟商標局的註冊收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