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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一般資料根據香港《商業登記條例》的規定,凡經營任何業務 # 的人士,必須在業務開始後的一個月內向稅務局轄下的商業登記署辦理其業務的『商業登記證』。違例者可被判罰款及入獄。 # 「業務」指為了圖利而從事任何形式的生意、商務、工藝、專業、職業或其他活動,同時亦指一所會社。 如何申請商業登記證獨資或合夥經營的新業務 如獨資東主(或合夥業務中的所有合夥人)並非本港居民,便須委託一名香港居民作為代理人,負責商業登記事宜,並提交一份委託書及代理人的香港身分證影印本。委託書的內容,應敘明代理人的姓名,香港身分證號碼及住址。代理人並須在商業登記申請書上加上簽名。 由有限公司經營的新業務
海外公司一間海外公司,如在公司註冊處註冊的程式辦妥前已開始在港經營業務,亦可在上述開業日期起計1個月內申請商業登記。在這情況下,有關公司應填妥申請表格第1(b)號一份,連同海外註冊證明書(或同等效力檔)的副本,以及在原文非屬中文或英文的情況下,一份中文或英文譯本的經核證副本一併遞交。 開設分行經營業務人士須在一家分行開設日期起計1個月內向商業登記署申請登記,填妥申請表格第1(d)號一份。 複業如你希望恢復經營一間先前已經停業的獨資或合夥經營業務,你必須於上述業務複業日期起計1個月內重新申請商業登記。 即時繳費申請商業登記人士,必須在遞交申請表格時一併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征費。倘若以郵寄方式申請,申請人必須將支票連同申請表格一併寄回商業登記署。支票收款人應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如親身到商業登記署辦理,則須即時繳費。即使申請人亦同時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9條申請豁免繳納商業登記費及征費,亦須即時繳付有關費用。倘若豁免獲得批准,所繳費用將獲發還。 根據財政司司長在1999至2000年度財政預算案內的建議,經營業務人士由本年四月一日起,可選擇要求商業登記署簽發出三年有效期的商業登記證。選擇手續非常簡單(請參閱下段)。經營人士一經提出選擇,該選擇將持續有效,直至他另行以書面形式撤銷選擇為止。凡經營一個或以上分行的業務,選擇將同時適用於總行及所有(新、舊)分行。 現有業務及新登記業務提出選擇的時限及方式,是有所不同。現有業務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局長。為利便經營業務人士提出選擇,商業登記署已印備選擇表格派發。現有業務的經營人士,可于四月一日後隨時提出選擇。不過,為確保下一張證書能以三年有效期的形式發出,經營人士須于現有登記證到期的一個月前提出選擇。舉例,如現有的商業登記證將於五月十五日到期,證書持有人須於四月十五日以前提出選擇。 至於新登記的業務,如該業務是于本年四月一日或以後開業,則應在商業登記申請書上提出是項選擇,但有關商業登記申請必須是在業務開業後的一年內提出。 換領商業登記證對於已登記的業務,商業登記署會在現有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約1個月發出商業登記繳款通知書。經付款後,該繳款通知書便會成為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如你收不到該繳款通知書,你應在現有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後1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如在商業登記證及分行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後仍收不到或遺失了商業登記繳款通知書,你可以親身或以郵遞方式換領商業登記證。 有效的商業登記證繳款通知書上訂明的商業登記費及征費一經繳付,本署便會在通知書上打上機印以示金額收訖,而該通知書便成為有效的商業登記證。該登記證的有效期已注明在證內。 展示商業登記證經營業務人士須將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展示於營業處當眼的地方,以便有關當局人員隨時查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