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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中心 >香港營商資訊> 合夥公司

合夥公司

合夥人數

合夥公司,分為無限責任和有限責任兩種。合夥公司的人數不可超過二十人,除非是由律師、會計師、證券經紀等專業人士所組成的合夥公司。超過二十人須註冊為法人公司。

有限責任合夥經營不得有超過二十名合夥人。其中必須起碼有一人負無限責任,其餘的合夥人可祇負有限責任。

合夥人義務和權利

無限責任合夥公司,受《合夥經營條例》管制。合夥人之間可口頭或書面形式訂立合夥協議,劃定合夥人之間的義務和權利。若合夥人之間無合夥協議,《合夥經營條例》規定,所有合夥人一視同仁,共同分享和負擔商號的收支。合夥公司,因任何合夥人死亡或破產而解散。此外任何合夥人可發出合理時間的通告通知所有其他合夥人而解散所營公司。

根據《合夥經營條例》,每一合夥人均為合夥商號的代表,可以公司名義舉債或簽訂合約。每一合夥人均需肩負合夥公司的全部對外責任。合夥人共同擁有合夥公司的資產。

有限責任合夥人可以是法人團體。所以一有限責任合夥經營,可由一個人作無限責任合夥人,另三家有限公司作有限責任合夥人,合成一有限責任合夥經營。

根據法例,有限責任合夥人不得參與合夥公司的業務和行政事宜,也不被視為合夥商號的代理人,但有權查帳。若有限責任合夥人參與管理合夥公司的業務,須全面與其他合夥人共同負責參與管理期間所產生的債項。

合夥人變更

合夥人加入或退出,必須得其他合夥人全部同意。新加入的合夥人,無須負責合夥公司從前的債項。剛退出的合夥人,仍須負責退出合夥公司前的債項。根據《合夥經營條例》,凡合夥人事有所變動,應在政府憲報刊登公佈。否則,外人可視未變更前的合夥人為目前仍有效的合夥成員。另根據《業務轉讓(保障債權人)條例》,合夥業務轉讓應在兩份英文報章及一份中文報章刊登通告分清上下手責任。

上述關於合夥人之間的義務和權利,可由合夥協議條件更改。

登記手續

籌辦合夥公司的法律手續很簡單,合夥人祇須派代表到稅務局商業登記處,填妥商業登記證申請表格,連登記費一同交回。但要留意,合夥經營的商業登記申請表格,和獨資公司的不同。

有限責任合夥公司,受《有限責任合夥經營條例》管制。有限責任合夥公司,除要辦商業登記之外,還須在公司註冊署註冊。

詳細的登記手續請 按此 參閱 。

合夥公司的解散

有限責任合夥公司,可因無限責任合夥人死亡或破產而解散。除此之外,有限責任合夥公司須依《公司條例》法人公司清盤程式,請求法院頒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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