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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簡介強制性公積金法例已於 2000 年 12 月 1 日起 實施。跟據強積金法例,凡年齡介乎 18 歲至 64 歲受僱滿 60 天的全職或兼職僱員,和自僱人士,都必須參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否則強積金供款額全職或兼職僱員及自僱人士都必需根據入息額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作出供款。當僱用期滿 60 天後,僱主須由僱用首天起為僱員作出入息 5% 的供款;僱員亦須由僱用首天起計 30 天後從入息中扣除 5% 作為供款。而自僱人士必須根據【稅務條例】從應課稅收入扣除 5% 作為供款。 但是,以上強積金供款額亦設有豁免額及最高強制供款額。 1) 豁免額 若僱員或自僱人士入息額低於 $4,000 ,可豁免供款;但僱主仍須由僱用首天起為僱員作出入息 5% 的供款。 2) 最高強制供款額 每月最高供款額為港幣一千元,亦即是每月最高薪金港幣二萬元之百分之五。但自僱人士,僱主及僱員亦可自願性作出比最高強制供款額港幣一千元更多的供款,但該自願性供款不受法例所限制。 下列是一個供款簡介表:
提取供款僱員或自僱人士只可在年滿 65 歲時才可取回強制性公積金供款,但在下列情況下可提早領取: 1) 在 60 歲後提早退休; 2) 永久離開香港; 3) 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4) 身故(由親屬代領);或 5) 累計供款在 $5,000 以下,並在過去 12 個月內並無注入任何供款。 豁免符合下列資格人士可獲豁免參加強積金計劃: 1) 於 2000 年 12 月 1 日 年滿 64 歲; 2) 家務僱員; 3) 享有政府退休金的政府公務員; 4) 在香港工作少於 12 個月或在海外已參加退休保障計劃的海外人士; 5) 受僱不足 60 天的僱員; 6) 已參加獲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的計劃;或 7) 自僱小販。 稅務問題僱主為僱員的供款可獲最高為總薪酬的 15% 稅務免稅額;而僱員及自顧人士可獲的稅務免稅額為他們每年的供款總額,但最高的稅務免稅額為 $12,000 。 僱主及自僱人士的責任僱主必須為僱員選擇強積金受託人,並讓所有員工參加有關計劃。計劃成立後,強積金管理局會向僱主發出強積金參加證書,僱主必須將該證書展示於公司內。此外,僱主必須在供款期 7 天內將員工供款付予強積金受託人。僱主必須完成以上責任,否則可能會被檢控或罰款。自僱人士必須為自己選擇強積金受託人,並參加有關計劃。計劃成立後,自僱人士需要提供稅局的評稅通知書予強積金受託人以評定供款額,若自僱人士所繳交的強制性公積金供款達每月 $1,000 或每年 $12,000 ,則毋須提供評稅通知書。此外,自僱人士可選擇每年結數後才作出供款。自僱人士必須完成以上責任,否則可能會被檢控或罰款。 **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用途,一切原則均以強積金條例及強積金管理局公怖為準,如有任何查詢,可直接致電政府熱線 852-29180102 ,向強積金管理局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