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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和私人基金信託信託是一種法律關係,在這種關係下,受託方擁有或管理委託方的一定資產,使這些資產為委託方帶來利益,或在委託方去世後為其他受益人帶來利益。 在信託中包含著兩層關係。一是委託方和受託方的關係,這種關係在財產轉移完成後立即終止(在不可撤銷信託中);另一層關係是受託方和受益人之間的關係,這種關係直到受託財產根據託管書的規定被分配完才終止。 這種模式隱含著一個概念,那就是在信託全過程中,受託方擁有託管資產的合法所有權。因此,委託方一旦與人建立了信託關係並授予其資產,他就失去了這些資產的所有權而只有受益權。信託也是處置遺產的簡單而有效方法。 信託或私人基金中還有一個組成部分,即保護人。保護人通常是由委託方選出、用以監督自己的指示是否被正確執行以及財產是否被正確管理和分配的第三人。在保護人眾多的許可權中的一項是保護人有權解除受託人,因此,在設立信託或私人基金時,保護人就是委託方擁有的另一層保障。 信託的一些常用的或變化的形式是“股票信託”。在這種情況下,委託方成立一個公司開展業務、設立銀行帳戶或投資帳戶等,並將公司股票作為受託物,規定一旦發生了特定情況(多數是委託方的死亡)這些股票將按一定比例分配給不同受益人。在“股票信託”中,委託方還可以繼續控制其資產(通過控制公司董事會或作為帳戶簽字者),在股票依信託契約規定按一定比例分配給受益人之前,持股人或公司所有者就是資產的受託人。 信託的另一種形式是“擔保信託”。在此種關係中,一定資產被託管(轉移至受託方名下),如果一定的債務被償還,託管資產就歸還委託方(債務人),一旦債務被拖欠或不予償還,託管資產就歸屬于債權人所有。一般說來,在委託方和可能的受益人之間已經存在了債務或協議,比如貸款或其他以合同形式規定的責任義務。吸引人的是,當當事人雙方沒有足夠的信任時,他們希望有一個不涉及其交易的第三人在款項支付前來保管受託物(而不是將受託物作為契約的附屬抵押品直接給予債權人)。舉例來說,我想買一家公司,這家公司生產某種特定產品。但是,在董事會沒有換屆轉為由我控制公司,以及公司經營狀態是否良好、財務是否清晰、公司是否合法良好運營、有無拖欠稅金、決定出售公司的股東大會是否召開等問題尚未證實之前我不想收購公司股票;而賣方在沒有接到錢款之前也不願意給我股份。在此情況下,買賣合同可以規定將公司的股份作為受託物。信託契約指明:當受託方對合同中的所有要求都滿意之後他將擁有這些股份。當買方得到股票後,他可將資金存入由第三方保存的附帶條件委付蓋印的契約帳戶中(這是本公司提供的類似信託的另一種服務),並在附帶條件中指明買方一接到股票就立即將錢轉至賣方。這樣一來,買賣合同在資產轉移之前就可以執行(有效地)。此合同可以訂立一個時間框架來規定合同中各條件的滿足時間,也規定了在由第三者保存附帶條件委付蓋印的契約帳戶中預留10%的收購款以防止公司在原主人管理期間負擔的不可預知的責任。這種做法使得交易簡單化,否則交易可能在談判桌前延續很長時間,或因為雙方缺乏信任而無法進行。 擔保信託對於大的開發專案的集資也是大有裨益的。地產就是受託物,而銀行貸款給建築公司,在貸款還清之前它就是受益人。在這種交易中,地產通常比項目所需資金更有價值。因此,銀行收到的是來自於受託方對於其違約情況下賠償能力的擔保(通過變賣部分房地產),而不是將計畫開發區域中的一塊地皮作為擔保。在工程項目進行中,由於土地價值的浮動,每塊地皮價格是可變的。對於銀行來說,這一做法一方面保證了建築公司要把貸款用在專項開發上(由於建築公司很可能向其他銀行貸款或出於其他責任要求同時進行其他項目);另一方面,一旦建築公司破產,銀行的擔保還是穩固的。因為土地作為信託物,除非信託受益方(銀行或幾家銀行)的貸款已被還清,否則不屬於建築公司被清算的財產。 公司和基金本公司其他服務還包括公司及私人基金的設立和管理。基金的設立部分由本公司的聯營律師事務所負擔。然而,諸如管理公司等事宜也可由信託部處理。我們可為客戶提供註冊位址、信箱、電話、傳真、秘書服務、郵件轉寄、開設銀行帳戶或投資帳戶及其管理、公司股票的安全監護等服務,並可代表公司進行合同談判及履行、繳納賦稅、領取執照以及提供匿名董事、官員、股東等服務。 至於私人基金, 我們可以幫助其創立者準備“條款”。“條款”是規定投入基金的財產、基金受益人、基金分配的條件和事件、每位受益人所得的比例、允許(或禁止)的投資戰略以及其他沒有記錄在基金章程(是公開檔)中的秘密資訊的文件。我們也可以作為基金顧問成員,管理、分配該資產,提供會計服務和財務年度報告/審計報告等。 資產規劃資產規劃是將包括個人資產在內的財產進行組織構建以減少這些財產可能帶來的風險(被徵用、不可預見的借貸、訴訟、管理不善)和稅收(地產稅、遺產稅、所得稅),同時它又是使資產轉移到我們熱愛的個人或按我們的意願在這些個人的有生之年向他們提供這些資產的有效途徑。 資產保護所有這些工具都是為了幫你保護財產免遭上述風險。最重要的一點是,既然財產的法定所有權被轉移到了公司、基金或信託中,從法律意義上說,它們就不再是客戶個人的財產了。例如,一個客戶將一百萬美元投入信託,並規定了他的孩子為唯一受益人,後來當他拖欠銀行貸款時銀行就不能用他投入信託的財產來抵消他的欠賬(因為從法律上講此客戶已不再擁有這些財產了)。然而,為了此類信託或基金良好運作,在撰寫文件時應注意一些技術因素。如:財產的轉移和實體都是不能撤銷的,因為否則的話法庭將會命令客戶撤銷實體或資產的轉移以償還債務。客戶一定不能管理控制這些財產,否則法庭將判定這些財產仍然屬於你,成立的實體只是一種假像或僅僅是為騙取貸款製造條件,從而宣佈實體不被承認、財產轉移無效。這會給客戶帶來消極後果。 資產管理我們可以為客戶提供財產管理和投資的一系列戰略。根據客戶的目標(短期利潤、長期發展、任何證券交易所股票組合帶來的利益中並存風險的最小化、共同基金、私人銀行服務、信用卡服務)我們可以在本公司自己的銀行或客戶指定銀行代理開立和管理各種銀行和投資帳戶、保管文件等。 我們可以管理在巴拿馬或其他有我們代表處的地區代理管理房地產(獲得、裝修、出租、出售)。 遺產事務一般說來繼承遺產是一個既消耗時間又消耗金錢的過程。這一過程是在逝者遺囑的公開宣佈地(有遺囑是這樣,否則法律將決定其財產繼承者及分配比例)召集繼承人和受益人、指定一個管理者以及完成一些其他手續後進行公審。這一過程十分耗時,在巴拿馬大約需要兩年的時間,而且管理費十分昂貴(如果未被列入繼承者的逝者後裔對遺產分配有爭議的話,按照遺產的複雜情況可能收取流動資產7%-30%的費用)。通過把一部分或全部財產投入信託或基金並規定它們屬於指定的私人受益者,客戶就可以避免公開遺產繼承審問,如果他們願意,遺產可在短時間內按逝者特定意願私下分配,這只需極少費用(0.5%)。在許多國家中有“強迫遺產”的規定條款以避免個人自由處置其財產。比如,客戶所在國的法律可能規定其財產總數的三分之一歸其妻子,三分之一歸其子女,三分之一歸其個人自由分配。巴拿馬和其他加勒比海地區的司法控制權一樣,相關法律明確規定信託委託方或基金投資人所在國家的強迫遺產條款不適用於這些司法權控制下的實體。因此,如果客戶想在他去世後自由處置其財產,他可通過設立離岸公司來完成此願。 其他信託業務信託,通常意味著你在代表第三者利益而提供服務。比如說,如果我授權你作為我的律師代表我簽訂合同,你就是作為受託方行使職權 。如果我作為受託方管理信託資產,我將以受託方的身份在委託方的請求下為指定物件的利益工作(信託中的資產不屬於受託者,作為受託方,直到將相同的資產分配給受益人之前,他享有資產的所有權,而受益方是信託資產的最終擁有者)。我們為客戶提供的服務歸根結底就是信託服務,因為我們都是代表顧客的利益行事,否則的話,顧客將不得不自己直接去做這些事情。 結論這些實體(公司、信託和基金)是依據客戶要求(地產規劃、資產保護、遺產繼承、匿名、規避稅收等)制定的全盤框架的一部分,同時幫助其實現期望通過財產而達到的目標(為子女提供教育、延續家族產業、供養家庭成員、為某項特定交易降低責任或當事各方的暴光、慈善捐款)。我們可以在考慮到上述所有問題的前提下為客戶提供具體的適合其特殊要求的方案。 |